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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的有关问题

 来源:  作者:  2016-05-17 
  现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二胎产假,没有具体明确的的规定。
  请问: 1、是否参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一胎产假规定执行?
  2、省市相关部门,对二胎产假和丈夫护理假等,是否出台有文件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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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如有疑问请咨询平桥区卫生计生委法制股电话:0376-3800003。


                                                平桥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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