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原河南省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员工。于2014年5月参加了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考试(全自费),取得了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此证一直押在信阳分公司使用。后因本人工作发展需要,另谋就业,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归还本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件,但是信阳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需要为名拒绝归还,且说此证必需在公司使用五年后归个人所有,而且说是信阳分公司的单独规定。
本人就上述证件问题,与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影响到本人再就业取得较为理想的工资收入。
本人就上述证件问题,与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影响到本人再就业取得较为理想的工资收入。
平桥新闻网
网友您好,从您反映的内容来看,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建议当事人带上相关证件去事情发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平桥劳动监察大队
2015年7月31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建议当事人带上相关证件去事情发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平桥劳动监察大队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