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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来源:  作者:  2015-06-26 
  近期,阳光小区有物业公司,在未经过业主大会、未经过招投标、未经过业主投票通过、在业主毫不知情甚至未见过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下,就进驻了阳光小区并征收物业管理费,开具了发票。同时,又在没有过半业主参加的情况下就召开业主大会,并在没有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决定对小区供水增压设备进行改造,并收取专项改造费用,开具了发票。
  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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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问题如下:1、该物业公司进驻阳光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是否因为未经过业主大会、未经过招投标、未经过业主投票通过、在业主毫不知情甚至未见过物业管理合同(侵犯业主知情权)的情况,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项内容,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内容,并且是否应当按照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
  2、该物业公司强收小区供水增压装置改造费用,未让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且没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以及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内容?

平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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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如违反上述规定,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处理。
  二、小区供水增压设备属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其维修、改造费用在小区业主未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分摊,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由小区6位业主牵头收取增压供水设备的维修费用,小区共有105户,现已收取近70户的改造费用。


                                                      平桥房管分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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